中共兴安盟委员会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来源:盟供销社 作者:盟供销社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0日 浏览次数:

  兴党发[2016]37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6-12-28 阅读: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三牧”工作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6号)精神,结合兴安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三农三牧”工作大局,以更加密切与农牧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更加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更加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推进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将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三牧”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牧服务成效作为衡量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的要求,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认真履行服务“三农三牧”职责,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要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不搞一刀切,不要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把我盟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以联合社为行业指导和社有企业为经营服务的“双线运行”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党委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实现为农、务农、姓农。

  恢复基层供销社。根据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组织设置和规划布局,实现基层供销社苏木乡镇全覆盖和综合服务社嘎查村全覆盖。

  培育发展社有企业。大力发展社有企业,尽快改变我盟社有企业空白或薄弱局面。

  强化联合社服务职能。认真履行供销合作社原有职能,积极承接政府委托的新的职能,健全组织体系,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产权关系,推进依法办社,鼓励开放办社,密切联合社机关层级联系,探索联合社机关职能转变。

  二、构建经营服务体系

  采取政府扶持、供销社主办、社会参与的方式,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吸引各类人才、凝聚社会力量,建立一批制度先进、运行规范、运转高效、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社有企业和新型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带动系统联合合作。

  (四)培育发展社有企业。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实体,是为农牧服务的重要依托,是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的经济支柱。盟旗两级联合社要积极出资创办社有企业,加快上下级社有企业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实现上下贯通、联合发展。在保持企业活力的同时,强化联合社持有股份的监管和控制力,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参与大宗农畜产品政策性收储。

  强化社有企业的领导。联合社要认真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把握社有企业为农牧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盟、旗县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产预算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加强对债权、股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认定、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准确反映社有资产和收益,及时清理投资损失、优化资产投资、降低投资风险。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有关部门批准,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以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五)加快推进基层社复建。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旗县以下直接面向农牧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三牧”的主要载体,是密切与农牧民利益联结的关键环节。目前我盟基层社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大,要坚持“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农牧民主体、市场化运作”原则,加快基层社复建步伐。

  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属性。新建基层社由旗县市供销合作社或社有企业投资,原则上旗县市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不低于34%,采取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吸纳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成为基层社社员。基层社既可以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注册为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基层社的主要职能。发挥组织功能。协助苏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定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承担区域内政策宣传、信息发布、成员培训、规范发展等职能。发挥经营功能。推进新农村新牧区现代化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建设流通网点,搞活流通服务。发挥服务功能。大力发展嘎查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服务中心),加强经济合作,形成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合力,通过综合服务密切与农牧民的联系。

  (六)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认真履行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做好全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服务工作。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更加注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运行质量。要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为抓手,加强示范社制度建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设,财务管理、盈余分配建设,提高示范社的引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专业合作社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贯彻落实盟行署出台的有关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政策文件。

  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制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也可以依法开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务,增强为农牧民服务实力。

  三、构建行业指导体系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职责。盟、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由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

  (七)强化行业指导体系建设。各级联合社实行上级社对下级社进行行业指导,本级社受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

  盟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点抓好全盟供销合作社的行业规划、行业指导、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要健全领导体制,推动社有企业实体化运作,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旗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组织实施好基层社复建,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构建面向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综合服务平台。

  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机制,考核结果通报成员社所在地党委、政府。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工作评价机制,开展成员社对联合社年度工作报告的评议试点工作。强化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形成上级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

  (八)建立联合社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盟和旗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机构,推进依法治社。联合社机关要强化机构设置、职数配置,突出抓好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充分发挥理事会执行和监事会监督职能。不改变盟、旗县市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事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三牧”工作的传统和优势。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牧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牧区执政基础的政治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牧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牧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

  (九)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要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矛盾问题,确保供销合作社通过改革,为农服务职能得到强化,力量得到加强。积极稳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在基层社复建和社有企业运营方面力争取得实质性突破。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立地方党委任免本级联合社主要领导干部与上一级联合社党组(党委)事前沟通协商制度。

  (十)加强财政政策扶持。盟行署要设立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增加盟供销合作社财政预算,以股权形式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基层社和社有企业新建、农村电商、土地流转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赋予供销合作社对财政扶持资金持有和管护职责,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联合社作为股本投入项目主体。

  (十一)加强税收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享受国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可享受国家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减税政策。社有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向旗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上报减免申请。缴纳房产税确实有困难的可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减免申请。

  (十二)加强金融产业政策支持。鼓励各类金融组织将供销合作社建设项目纳入信贷支持范围,增加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基本建设贷款、中长期贷款和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基层社围绕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开展的经营服务项目,享受自治区扶持服务业及流通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十三)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各级土地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要优先安排供销合作社建设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原有国有划拨和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收入、收益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给同级供销合作社,用于项目建设和改善农村牧区基础设施。

  (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支持。人社部门要优先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中小企业储备人才、社区志愿者到基层社、综合服务社和社有企业工作,按规定给予各种待遇。

  (十五)明确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在长期的为农牧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有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牧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三牧”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必须确定其特定法律地位。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企业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资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十六)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盟、旗县市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转变行政化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和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针对我盟供销合作社系统人才队伍现状,复建基层社和新建社有企业的实际,要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科学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善经营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牧民群众有热情、对合作事业有感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推进全盟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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