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盟供销社 作者:盟供销社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6日 浏览次数:

内政办发〔20164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53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6号),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为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农村牧区现代商品流通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办好供销合作社的相关重要批示精神,按照总社提出的“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要求,强化供销合作社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和市场化发展方向,强化供销合作社农牧业社会化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突出基层组织、社有企业、旗县级以上联合社差异化功能定位,推进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改造新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发展社有龙头企业、加快推进联合社职能转变,探索建立上下贯通的供销合作社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的途径和方式。

  (二)改革原则

  1. 坚持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办社宗旨。立足农牧业,扎根农牧区,服务农牧民;强化对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社会化服务;完善对农牧民的生活服务,加快新农村新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积极参与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2.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创新方向。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的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加快转变联合社职能,加强实体经济建设;以改革创新促进事业发展,运用经济手段强化对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经营服务。

  3. 坚持联合发展的原则。按照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县域发展的规划和要求,加强与系统内外各种经济成份的合作与联合,以市场化运作谋求联合,以产权多元化推动联合,以现代流通方式促进联合,以集群化实现联合;做到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增效、有利于农牧民社员和职工增收。

  4. 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通过入社、入股、业务经营、利益分配等方式,促进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与农牧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加快组织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增强合作经济的活力和为“三农三牧”服务实力。

  5. 坚持分类推进的原则。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综合改革,要根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路线图、任务书,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找准突破口和着眼点,选定一些办得成、办得好的重点改革项目,倾力而为,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三)目标任务

  通过综合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与农牧民联结更紧密、为“三农三牧”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1. 改造新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根据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组织设置和规划布局,实现基层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全覆盖。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广大农牧民的经济合作、产权联合和利益联结,积极领办、创办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将其真正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牧民经济合作的带动力量。

  2. 发展壮大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企业产权结构与经济结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体系,强化公司治理能力。进一步全面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探索构建社有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符合供销合作社特性的股份制企业运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社有龙头企业,带动系统联合发展。

  3. 强化各级联合社服务职能。积极争取承接各级政府简政放权的部分职能,全面落实自治区编委会核定的八项职能,健全组织体系,理顺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推进开放办社、依法治社。要全面强化联合社对实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经营机制和选人用人、考核评价、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改革,积极构建面向农牧民和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平台,提高为农牧服务的能力,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骨干力量。

  4. 建设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以“新网工程”项目建设为主体,以“改造、整合、优化、提升”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进一步建成多形式、多渠道的农村牧区现代商品流通服务网络体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和经济效益,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

  二、试点范围

  按照区域、层级分布情况,选择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及区社直属出资企业和部分盟市、旗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开展试点工作。

  (一)区社及区社直属出资企业:

  1. 区社机关(全面开展综合改革);

  2. 区社直属出资企业(社有企业改革发展);

  3. 新网工程”项目资金以股代投。

  (二)盟市级联合社(5个)及社有企业:

  1. 赤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全面实施综合改革,重点建立规范的联合社体制机制);

  2. 锡林郭勒盟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牧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3. 呼和浩特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城市郊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4. 巴彦淖尔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业地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5. 阿拉善盟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人口稀少地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三)旗县(市区)联合社(22个)及社有企业:

  1.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建设);

  2. 兴安盟扎赉特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行业协会改革发展、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

  3. 通辽市奈曼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统间上下资产资本联合发展、专业合作社发展);

  4.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社有企业改革创新、农村牧区(社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5. 赤峰市喀喇沁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社有企业改革创新、农村牧区(社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6. 赤峰市翁牛特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村牧区(社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7.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职能转变、加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拓展为农牧服务领域);

  8. 赤峰市敖汉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职能转变、农村牧区(社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拓展为农牧服务领域);

  9. 赤峰市巴林右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职能转变、加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10. 赤峰市巴林左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社有企业改革创新、农村牧区(社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11. 赤峰市林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职能转变、加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社有企业改革创新);

  12. 赤峰市宁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村牧区(社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拓展为农牧服务领域);

  13. 赤峰市红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村牧区(社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14. 赤峰市松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村牧区(社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拓展为农牧服务领域);

  15. 赤峰市元宝山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职能转变、加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拓展为农牧服务领域);

  16. 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改革创新、加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拓展为农牧服务领域);

  17.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础薄弱旗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18.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城市郊区基层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改革发展);

  19. 包头市土右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村牧区合作金融);

  20.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旗县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发展、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展电子商务);

  21.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农牧业提供规模化的生产服务、发展电子商务);

  22. 阿拉善盟阿左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牧区基层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改革发展)。

  三、改革重点

  (一)密切供销合作社与农牧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系,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

  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是供销合作社在旗县以下直接面向农牧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三牧”的组织基础、主要载体和前沿阵地。要按照合作制的原则,股份化的市场运作方式,坚持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办社宗旨,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和吸收广大农牧民参与,因地制宜地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造和新建,将其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牧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农牧民得实惠、供销合作社得发展的双赢机制。

  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要重点抓好“四项联结”(即:旗县级联合社要联结好基层社、基层社要联结好地方乡镇和村两委、基层社要联结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联结好农牧民群众)和“五项建设”(即:抓好县域规划制定、抓好产权制度设计、抓好制度规范管理、抓好服务功能建设、抓好经济社会效益),从而与农牧民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不断壮大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实力。

  1. 加快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按照《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规范改造重组新建基层供销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内工商发〔2013279号)要求,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股权设计、股份构成、决策机制、收益分配、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进行规范。重组、新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股东应为3个(其中旗县级联合社应当成为发起人,吸收一定比例的农牧民群众股东,并积极吸收村委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其它经济组织)以上,其中农牧民成员占到入社成员的50%以上,体现农牧民的主体地位;旗县级联合社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4%,体现旗县级联合社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产权联结和控制力,并积极选拔农村牧区社员能人担任基层供销合作社主任。到2016年末,全系统基层供销合作社实现对全区苏木乡镇的基本覆盖(约700个),并建成一批总社要求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标杆社”

  2. 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采取“六项措施”(即:抓好组织动员、抓好经济合作、抓好项目支撑、抓好龙头带动、抓好品牌效应、抓好标准建设)来强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实力。具体以旗县联合社和苏木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实施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通过产权联结、领办创办、项目支持和品牌建设等方式,加强供销合作社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带动能力和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联结和经济合作;突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高农牧业生产经营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水平;协调财政、发改、农牧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争取示范社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并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到2016年末,每个旗县级联合社至少培育发展1个“总社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个“区社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个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3. 规范村级综合服务社(便民连锁超市)建设。按照全国供销总社《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公共服务“十个全覆盖”的任务要求,遵循“党委政府支持、供销合作社主办、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依托基层供销合作社,加快村级综合服务社(便民连锁超市)的建设步伐。大力开展村级综合服务社(便民连锁超市)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主动承接相关涉农涉牧部门在基层的服务任务,打造一批建设标准高、服务功能全、群众评价好、管理规范的村级综合服务社(便民连锁超市),成为新农村新牧区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到2016年底,全系统村级综合服务社(便民连锁超市)经营服务范围辐射全区全部嘎查村,并发展一批总社标准的村级综合服务社(便民连锁超市)“星级社”

  4. 探索发展农村牧区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前提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防范风险,在条件成熟的专业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内探索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建设试点,解决农牧民生产经营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发挥系统联合优势,选择有实力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为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和农牧民等提供金融服务。发挥系统网络优势,加强与金融机构、各级政府合作,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信担保机构,积极开展支付、结算、账户托管等金融便民服务,探索开展农信担保和代办金融业务。

  (二)加快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创新,努力构建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要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明确出资人权益,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联合社以股代投机制,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到社有企业和下级社。要深化社有企业改革,调整结构,规范治理,转型升级,细化管理,全面增强社有企业的发展活力和经济实力。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社有企业实现形式。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在农资、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几个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集团。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羊毛羊绒、边销茶、粮油、冷冻肉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畜产品政策性收储。

  1. 调整和优化社有企业产权结构。鼓励社有企业在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的同时,吸纳企业高管、分公司经理层、一线员工持股,强化利益联结。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鼓励社有企业及其参控股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和社会法人资本,促进企业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强化资本运作带动产业发展,参与国有、民营企业多元化融合,促进增长结构和方式的转变。

  2. 完善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向社有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制度,完善社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在保持企业活力的同时,强化大股东的监管和掌控。推进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分设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制度建设。

  3. 深化社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探索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多种股权激励形式,完善股权作价机制,建立年薪制和配套的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企业运行机制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考核奖惩机制。加快市场化选人用人步伐,建立社有企业职业经理人队伍。

  4. 键全完善社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社企关系,各级联合社作为本级社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社有企业出资人与管理者,要依法依规行使股东职权。联合社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社有资产监管制度,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学习和借鉴经济增加值考核、分类考核、全员考核、对标考核、专项考核等办法,建立完善对社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联合社可以根据社有企业实际需要,切出部分资本收益用于社有企业发展基金。

  5. 探索构建社有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牧户”的产销对接模式。支持农牧民以土地、草牧场、资本、生产资料等资源要素入股合作社。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相互参股,形成资本利益一体化产业模式。

  6. 探索社有企业融资新渠道。抓住国家扶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上市融资注册制即将推出等有利时机,整合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优质社有企业资产,吸收全区系统资源和社会资本,设立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积极筹备上市,筹集低成本发展资金、扩大社有企业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7. 区社直属出资企业要率先垂范,推进改革。一是继续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干部人事、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三项制度”,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架构,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依法解聘制、环节经理选聘制、重要岗位轮岗制、以岗定人制和工资总额制,支持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和股权激励制,打破分配的平均主义和“二次大锅饭”,实现工作绩效与职工成长和薪酬挂钩,解决人员能进不能出、经理层能上不能下、收入能高不能低等问题。二是继续推进社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在集团层面或母公司层面形成多元投资主体或产权多元化,区社保持对母公司的相对控股。在二级子公司层面探索股权开放性重组,依托供销合作社的商誉优势和政策优势,以股份制改革等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企业产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三是改革完善对直属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探索以资本管控为核心的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修订完善《区社直属出资企业考核审计办法》、《区社直属企业员工及经营者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和《区社直属出资企业社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区社直属出资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突出目标管理,引导直属企业实现平稳较快增长。四是在业务拓展上进行创新。区社直属企业要带动盟市、旗县供销合作社企业共同发展,形成全区统一的农资、特色农畜产品、大宗粮食等经营服务平台,延伸服务终端,带动全区网点与盟市、旗县合作。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整合系统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加快推进系统农资企业“农资为主,高效多元”的产业结构转型和以农业生产服务为核心的营销转型,形成全区统一的农牧业生产资料销售网络和服务平台;要拓展经营思路,开展测土施肥、庄稼医院、农机作业、种子业、统防统治、“网上农资”、农业金融担保等新型业务,加快由农牧业生产资料贸易商向农牧业综合服务商的转变。内蒙古牧王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要加快系统毛绒、牛羊肉、油脂油料、饲草料、粮食等业务板块的资源整合,组建控股集团,形成全区性的畜产品和粮食收储经营网络和服务平台。内蒙古绿泰源农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绿岭瀚漠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要借助北京·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广场对外输出窗口和绿岭瀚漠电子商务平台,整合系统绿色优质农畜产品资源,拓展实体门店与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的对接融合,扩大绿色农畜产品经营规模,形成全区性的特色农畜产品购销经营网络和对外输出平台。内蒙古润创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要提升现有资产综合利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和业务合作范围,延伸产业链,抓紧筹建农畜产品交易和仓储物流中心,发挥冷链产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内蒙古铉力和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要加快推进电子废弃物处理项目建设步伐,整合利用系统内外市场资源,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带动中西部地区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要积极探索利用网络开展“在线回收”业务。内蒙古汇特投资有限公司要以出资企业、项目为对象和载体,抓好清产核资和子公司的管理,吸收系统和社会资本,开展以股权合作、混合所有制经营为主要内容的社有企业改革探索,加强系统各级企业上下贯通的产权联结和业务联系。五是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要加快推进企业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市场化选聘与公开竞聘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进直属公司副职和环节干部的选聘工作,与工作绩效挂钩,实行经营亏损一票否决制,并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六是集中力量,采取股份制的方式,抓好区社直属出资企业的农资批发交易市场、农畜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肉业集团、粮食经营、日用消费品连锁配送经营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等六个重点项目的建设,并积极与总社企业和北京广场对接。

  (三)加快联合社职能转变,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组织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密切各层级供销合作社之间的有机联系和业务联结,理顺社企关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6号)的要求,积极协调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旗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依照《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理事会、监事会,提高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水平。到2016年底,确定的试点盟市、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建立按期召开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制度,完成理事会和监事会组织机构设置。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1. 强化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任务。一是加强联合社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按社章规定定期召开本级联合社代表大会,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理顺组织管理体制,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二是强化联合社组织实施农村牧区商贸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的职能。旗县级联合社要主动承担起对县域农资和日用品配送中心、基层供销合作社及村级综合服务社(便民连锁超市)、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市场统一规划布点、制定标准、分年度推进落实的任务。三是强化联合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承担本级供销合作社系统获得的公共财政扶持项目资金出资人职能。四是牵头成立旗县级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组织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引导专业合作社以产权、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五是加大开放办社力度,吸纳基层供销合作社负责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农牧民经营大户加入供销合作社组织,选聘能人到旗县级联合社、社有企业和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内生动力。六是组织开展政策、信息、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合作经济组织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七是旗县级联合社要积极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

  2. 加强盟市级联合社的建设。盟市级联合社要重点解决自身组织领导体制、直属企业实体化运作和加强与旗县级联合社有机联系的问题。一是建立和完善盟市级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制度和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理顺供销合作社内部管理体制。二是有条件的盟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成立社有资产运营公司,强化联合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实现直属企业运营实体化;加强对本级直属出资企业的管理和改革,实现对直属控股出资企业的直接管理与控制。三是通过股权合作、业务合作、人员交流等方式加强与旗县联合社的联系,并通过建立考核机制,加强对旗县联合社的工作评价和考核,指导、督促旗县联合社推进综合改革工作。四是加快本级联合社实体经济的建设,壮大经济实力,强化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功能。

  3.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的重点工作。区社在综合改革中,要加强自身组织机构建设和职能转变探索,在股权融合、重大资产处置和项目建设、督查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积极探索,解决各级联合社不联合、合作社不合作的问题。一是积极争取承接政府简政放权的部分职能,着力具体落实自治区编委会核定的“八项职能”。二是健全组织体系,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报告审批制度。三是推进依法治社和依法治企,探索联合社对实体经济组织选人用人、收入分配以及经营管理制度的改革,积极构建面向农牧民和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平台,提高为“三农三牧”服务的能力。四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区社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加大系统人才培养和流动,通过轮岗、挂职等方式推进年轻干部梯队建设。五是以经济发展、为“三农三牧”服务、资产保值增值及公益性服务指标为重点,改进和完善对社有出资企业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盟市级联合社的工作评价和考核,探索建立下级社对上级社的评价机制。六是开始组织发起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盟市、旗县级联合社以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盟市、旗县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三农三牧”服务。以资本和股权为纽带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供销合作社一体化发展,强化各级联合社的联系,共同支持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为“三农三牧”服务。七是积极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争取在财政、发改、农牧、商务、土地、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大的优惠政策。

  (四)适应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进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全区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优化流通网络布局,培育和发展新型流通业态,改善基础设施,创新流通方式,提升供销合作社农村牧区流通网络现代化水平和为农牧民、农牧业、农牧区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1. 增强农资经营服务能力。一是抓好农资保障供应,提高资源掌控和流通配送功能,确保全区化肥市场占有率在80%以上。二是健全农资连锁经营网络,2016年起每年改造100家农资直营示范店。三是推行技物结合的个性化服务,扩大农药、农机、种业等业务规模,开展高标农膜推广和残膜回收业务,促进农资企业从单一经销商向提供多功能社会化服务的综合服务商转型。四是推进“智慧农资”建设,开展农资信息化服务,构建实体经营与网络平台有机结合、便捷高效的经营服务体系。

  2. 增强农畜产品流通服务能力。一是创新农畜产品流通方式,发展新型业态,加强批发交易市场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公益性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争取政策支持,到2016年底建设完成60个能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产地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到2020年底力争在每个旗县建设一个立足当地主导产业的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经由农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畜产品比重约占60%以上。二是发展农畜产品营销和加工业,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区社重点抓好北京·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广场、内蒙古五原八里桥农贸批发市场等项目,打造农畜产品经营网络样板工程,实现“买全区、卖全国”的目标。三是大力发展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型流通业态和产业,整合供销合作社优质资源和本地化优势,打造全区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自营品牌的生产基地,拓展“实体+品牌+虚拟经营”和“B2B(商户对商户)+B2C(商户对消费者)+O2O(线上线下结合)”业务经营模式。四是开展农超、农店、农企、农校“四对接”活动,构建多形式农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

  3. 增强农村牧区生活服务能力。以参与建设自治区“十个全覆盖”项目建设为契机,培育和建设以县域为基础的新型区域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实现小超市大连锁、小网点大网络的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开展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公益性服务。加快推进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探索开展居家养老等服务。加快建设再生资源批发交易市场及嘎查村(社区)回收网点,积极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拓展再生资源综合加工业务,努力恢复供销合作社系统再生资源经营阵地。

  4. 探索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新型业务和方式。在资源条件符合的地区,与嘎查村组织、各类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和能人合作,面向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新型农牧民,探索推进土地流转、“土地托管”、资金互助、农资直供等服务,提供规模化的生产服务、流通服务、技术服务、培训服务等多种经营服务。

  四、实施步骤(工作进度要求)

  (一)试点实施阶段(20165-2016年底)。全面铺开试点工作,完成试点地区各类组织组建工作,大力推进经营、服务、组织和管理体制创新;2016年底,对全区系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中期验收,召开专题会,总结经验。

  (二)总结验收阶段(20171月—20176月)。对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对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选取成功案例,加以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社理事会主任任组长,区社班子成员参与的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研究、制定系统综合改革的政策措施,推进系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综合改革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社流通网络建设处。各试点盟市、旗县联合社要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能任务,推进盟市、旗县系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

  1. 重要商品经营及储备政策资金保障。继续实施农资、民贸、农畜产品等重要商品经营及储备政策扶持与补助,积极争取政府与上级部门服务“三农三牧”的新政策和项目资金支持。

  2. 设立基层组织建设发展资金。区社设立基层组织建设发展专项基金,每年从区社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奖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3. 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以股代投”政策。按照中发〔201511号和内党发〔20166号“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的精神,落实财政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政策,财政补助形成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合作组织项目资产,由各级联合社作为股本投入到项目主体,推动资本融合,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

  4. 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土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三牧”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条件的以划拨方式使用,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对现有土地的整合利用和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处理,并依法确定其所有权并办理产权证书。

  5. 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建设、中长期贷款设立优惠标准,并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政府财政金融担保机构和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应优先向供销合作社实体和项目投入。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各级干部职工队伍的培训工作。加大供销合作社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畜产品经纪人等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引进职业经理人、流通网络建设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行业协会人才等紧缺急需人才。加强机关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水平,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力度,把好选人用人关,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四)加强考核督导。

  区社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对各盟市供销合作社的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体系之中,同时争取各级政府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目标纳入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督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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