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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来源:盟供销社 作者:盟供销社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9日 浏览次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那么,它的立法背景是什么?它是什么性质的一部法?它的焦点和内容又是什么?结合自己的学习,谈几点体会。

  一、规范和保护,这是立法的现实意义或社会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取得快速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农民生产普遍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组织化程度低, 比较效益不高、抵御风险能力弱。因此,组织起来联合生产经营,由分散的自然人变成法人,参与市场竞争,已成为新时期农民的必然选择。

  这种必然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情所决定。全国现有农户2.45亿个,耕地面积18.29亿亩,户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7.5亩。农村人口多,耕地少,决定了我国农业生产分散的特点;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机制是竞争,农业要发展,农民要致富,必须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而市场竞争需要联合与合作。

  目前,全国已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35万个,加入农户8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6%,带动农户13245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3.3%。除一部分由农民自发联办、农村经营大户和能人创办外,相当一部分是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牵头领办的,其中供销社系统已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1万个,吸收各类成员1610多万户,分别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32%和成员总数的28%。

  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规范这类组织,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参差不齐。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在几个 “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进程。由此,全国人大及有关部门,经过多年的调研、论证、起草和审议,通过并颁布了这部法律。

  二、借机界定职能,重新确立供销社的地位。

  供销社列入财政供给后,政府没有对供销社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沿袭的仍然是过去的职能,即社属企业管理。可是,享有政府俸禄的供销社总想利用自身的优势参与到如火如荼的新农村建设中来。于是,政府又赋予供销社一些职能。但没有法律地位,供销社在对外行使职能时,总感到底气不足,力不从心。所以总社曾一度报请国务院,想撤销供销社,成立合作经济组织指导部,承担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与管理,并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但一些部门提出不同意见。因为95年中央在恢复供销社时,已经明确供销社退出政府序列。国务院在供销社三定方案中,也只字未提供销社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负有指导责任。相反,《农业法》却赋予了农业部门这方面的职能。由此,总社想借这部法的出台,对自己的职能重新进行定位的愿望显然难以实现。于是总社又调整思路,游说各部门,将这部法定性为市场主体法,不设主管部门。

  三、它的性质,是一部市场主体法。

  所谓市场主体,即在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社会组织。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就确定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80%是农民,所以规范这一主体行为的法律,当然是市场主体法。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规范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这些条件。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政府应该如何发挥供销社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国外通常的做法是:政府将国家扶持政策交给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来具体实施,政府主要是监督;各级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具体指导者,并代表合作社向政府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我国现行的一些做法(主要指政府包办),不仅不能产生良好的示范效果,还容易造成不公和滋生腐败。因此,从有利于合作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出发,我国也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与做法,将国家的扶持政策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组织来贯彻实施。就像评选优秀律师一样,不是司法行政部门说了算,而是由律师协会来评选。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注意工作策略,要通过我们的工作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不能硬着来,尤其要与农委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供销社如何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可概括成八个字:“宣传、登记、创办、服务”。

  1、认真组织,开展培训。

  各级供销社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配套政策,准确把握法律的根本宗旨、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各地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独办或联办各种培训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的素质。各旗县市社也要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力争在过渡期内,对供销社领办、创办、合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进行一次轮训。

  2、申请登记,确认资格。

  各级供销社对已经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普遍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凡符合登记条件的,要积极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享受合法权益。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规范,对于已经登记为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愿意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可先解散,再登记。

  3、综合资源,大力发展。

  基层社要围绕当地农业优势,找准切入点,综合有效资源,积极领办、创办或合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优势的基层社,可以成为出资成员,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可以成为不出资成员,吸收农村经济能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改制后基本没有资产的基层社,可由原职工与当地能人一起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也要主动发起设立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团体成员,主动为专业合作社提供加工、销售等综合服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新产品,促进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

  4、加强指导,做好服务。

  各级供销社要积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综合服务,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一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趋势,结合自身情况,确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类型和规模;二要帮助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提高运行质量;三要及时总结经验,发掘先进典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四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在设立、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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