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盟供销社 作者:盟供销社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9日 浏览次数:

 

  兴署办发(2015)82号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力度,增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充分提高加快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对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我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带动农牧户能力不断增强,已逐渐成为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的主体,成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的有效载体。这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帮助农牧民增加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情况看,我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1.认识不高、重视不够。个别地区认为办合作社是农牧民的事,不像重视农牧业、重视龙头企业那样重视合作社。部分农牧民对合作社认识不足,不愿加入合作社,少数农牧民担心归大堆。

  2.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合作社主管部门上下脱节,相关部门职责不清,苏木(乡镇)、嘎查(村)对辖区内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失控。有的把合作社办成了个体大户,有的办成了私营企业,成员不参与决策、不参与管理、不参与监督、不参与盈余返还、不参与项目资金分配。

  3.规模不小、规范差多。多数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带动力不强;实行民主管理,开展统一经营,规范财务会计管理核算,按规定进行盈余返还的合作社不多。

  4.扶持不足,服务不周。合作社是弱势农牧民的联合体,但能得到财政扶持的是少数,能得到银行贷款的屈指可数,能得到税务优惠的为数不多;为合作社服务的部门很多,但职责不清,存在着谁都管、谁都不管的问题。

  5.发展不平衡,结构不合理。在地区上,经济发达地区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区好于牧区,覆盖面较窄。在结构上,存在重组建轻运转,创办的多,运行的少,有的只为争取项目,享受政策;种植养殖的多,加工、流通的少;松散型的多、紧密型的少;分散经营的多、土地流转的少。

  6.重点不突出,瓶颈制约多。水稻、肉羊、肉牛是我盟最有潜力的产业,但在稻米上,存在着稻强米弱、品牌多、杂、乱的现象;肉羊、肉牛养殖上,存在用地难批,手续繁杂,没有叫的响的品牌。合作社缺资金、缺人才、缺技术、缺信息等。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为指导,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模化销售为重点,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为目的,以当地优势资源、特色产业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加大指导力度,强化政策扶持,优化配套服务,创新发展模式,完善运行机制,加快土地流转,带动劳动力转移,围绕发展现代设施农业、优质高效农业、绿色有机农业、生态观光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产业,突出水稻、林果、蔬菜、肉羊、肉牛、奶牛、生猪、家禽“八大产业”,增强经济实力,调优产业布局,全面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

  围绕全盟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流通业及农机服务业产业发展规划,力争到“十三五”末,在全盟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上建立规范运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2500家,使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40%,50%以上的优势农畜产品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实现入社成员人均增收20%,实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嘎查村全覆盖。培育盟、旗县市二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600家;培育年销售额超5000万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5个,年销售额超1亿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无公害、绿色、有机基地认证面积50万亩,注册商标150个,取得著名商标6个。农牧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率提高到90%以上,民主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农牧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基本规范,示范社成员个人账户建账率达到100%,财务管理逐步达到信息化、规范化。

  (三)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经营和合作社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二要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与发展规模化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三要坚持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原则;四要坚持典型带动、示范引导原则;五是坚持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

  (四)工作重点

  一是围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改革要求,要把基层供销社建成直接面向农牧民的综合性服务组织,建成服务“三农”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建成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带动力量。在乡镇要把基层社复建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农牧民提供农资供应、日用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农技服务、金融合作等综合服务,又组织专业合作社开展联合合作,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更高层次、更深领域的联合经营,使其成为乡镇指导和服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抓手。

  二是围绕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发展和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我盟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走在全区前列目标,结合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服务龙头企业和农牧民的优势和特点,要突出抓好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特别是要抓好水稻、蔬菜、林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家禽等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通过专业合作社纽带,促进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结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是围绕绿色农产品品牌发展和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模化销售的模式 ,推进农产品品牌开发,挖掘品牌综合效应,推进品牌资源整合,着力打造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地理标志,鼓励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主体进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认证,提高绿色农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四是围绕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和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土地流转手续,扩大集约经营面积,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机作业比例,充分发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成为规模经营的新型主体。

  五是围绕农产品流通发展和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健全农产品流通网络、降低流通成本,健立农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六是培育和发展农牧民服务组织。采取政府采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引导和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区域型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推进科技超市、种养医院、技术承包、全程托管、定点指导、包村、包社等服务模式的创新,为农村牧区各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

  三、强化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资金扶持

  从2016年起,盟财政每年安排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基地认证、QS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大财政扶持绿色有机认证、名牌农产品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打造等品牌建设,开展“农超对接”直营店等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开展土地流转,开展信息网络建设和培训等,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方式和规范经营机制,大力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

  1.示范社奖励。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方式和规范经营机制,大力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盟级示范社的,给予奖励。

  2.品牌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获得著名商标、获得地理标志认定、获得国家名牌农产品、获得自治区名牌农产品的要奖励。

  3.土地流转补助。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开展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机利用效率的给予奖励。

  4.贷款贴息补助。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使用贷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的给予贴息。

  加工设备补助。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加工企业,推动我盟绿色农产品提档升级。对建立加工企业或改善装备水平的给予奖励。

  5.开拓市场奖励。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开拓销售市场,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

  6.培训补助。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管理人员、指导人员及基层干部开展培训的给予奖励。

  (二)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牧业项目实施

  有关部门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项目建设的新型实施主体,在农牧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林业建设保护、林下经济开发、水利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牧区信息化等国家、自治区和盟里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建设项目上,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实施。农牧民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要逐步移交给合作社管护使用,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形成的资产和同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项目区内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农牧民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管护使用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履行好资产管理和维护责任。

  (三)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给予农牧民合作社一定的授信额度,合作社及成员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牧民合作社或各级示范社,金融机构贷款优先、利率适当优惠、额度适当放宽、时间适当放长。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的前提下,加大金融产品创新,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农牧民合作社开展以农牧业生产设施、农牧业机械等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以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质押贷款业务。要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导向、信贷投入为依托、农牧民和集体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和域外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地方政府要引导建立自上而下的合作社贷款担保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贷款贴息。保险机构要探索开发适合合作社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优先为各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办理生产保险,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四)落实税费、用水用电用地等优惠

  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将税收、水电和用地等扶持政策向各级农牧民示范社倾斜。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部门应统筹安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保障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用地需要。供电企业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用电,执行农牧业生产电价标准。对以“农社对接”形式进入社区开设直营销售农畜产品的,其用水执行居民用水价格。

  (五)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人才支撑

  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指导人员及基层干部培训;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创业就业,旗县市政府要安排大学生村官到有一定规模、带动作用较强的示范社任职,并参照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的相关规定给予其生活补助和社会待遇补贴。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创办农牧民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园,并享受创业补贴,各有关部门要在农牧业项目、财政资金、税收优惠、贷款贴息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强化引导指导,有效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

  盟行署成立了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供销社。要加强供销社领导班子建设,充实业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保证运转条件。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把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作为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的重要任务来抓,作为扶持龙头企业的基础工作来抓,作为扶持农牧民增收致富的关键来抓,及时解决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加强部门间紧密协调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在资金、项目、信贷、税收、保险、土地、用电、用水、人才管理、服务等各方面,形成齐抓共建合力。切实履行起扶持和服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职责。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和细化扶持政策,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二)深化示范引导

  扎实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使示范社成为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有力抓手。深入开展盟市、旗县市二级联创活动,分级培育一批生产优势明显、独具地方特色、主导产业突出、带动农牧民增收效果显著的示范社,每年培育盟级示范社30家,旗县市级示范社60家。各级人民政府及供销合作社、农牧业、发展改革委、财政、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农信社等部门要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在支农资金、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制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抽查办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示范社运行情况监测,供销、工商、农牧业、林业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对不合格的示范社,取消示范社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抓好辅导培训

  大力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指导队伍建设,有条件的旗县市供销社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承担起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职能,提供专业指导服务。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完善培训计划,强化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管理人员、财务会计等业务培训,提高其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强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化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种养殖技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和产供销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指导农牧民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布本社产品和服务信息,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促进网络营销,拓展产品营销范围,全面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经营管理能力。

  (五)加强登记管理

  进一步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管理,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布暂行条例》,认真落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对违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不改的,吊销营业执照。各级工商、供销、农牧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工作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动态管理,一方面要加强政策、行政、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不断规范、提高、发展;另一方面要把握每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以及信用登记等情况,为资金、项目等政策扶持提供准确依据,切实推进我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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